抵押汽車,余款未還清時,可以二次抵押。相關抵押條款如下:1。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財產抵押后,其價值大于所擔保的債權余額的,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該余額;2.《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抵押車輛的,應當在車輛登記部門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3.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抵押財產已經登記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清償;尚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已登記的擔保物先于未登記的擔保物得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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