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對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處理如下:1、無論駕駛人行駛中違法與否,均不允許駕駛人再駕駛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2、駕駛人提供了《機動車駕駛證》,如行駛時無其他違法,給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3、駕駛人提供了《機動車駕駛證》,如行駛時有違法,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一并予以處罰,及時退還機動車;4、駕駛人未能提供駕駛證,按無證駕駛處罰,對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處15日以下拘留。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