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上車,150m距離使用近光燈。具體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1。會車時應使用近光燈:在沒有中央隔離設(shè)施或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與對向來車相距150米時應使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非機動車會車時應使用近光燈。2.交叉路口不宜使用斷續(xù)燈:當兩車在狹窄的道路上相遇,當兩車相距50米左右,近光燈仍使人目眩時,應關(guān)閉近光燈,使用小燈,以確保安全。切換到近光燈或關(guān)閉近光燈后,如果路面不清,就要觀察遠處的情況??梢岳^續(xù)打開近光燈或遠光燈進行觀察,但行駛時間不宜過長,以免讓對面駕駛員眼花。但在狹窄的道路和橋梁上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不應使用斷續(xù)燈,以防會車時騎車人眼花,發(fā)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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