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逃逸制度的理論探究及行為的認定標準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量刑升格情節(jié),其設立的初衷是保護被害人權益,維護公共安全,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但目前司法實踐中,由于過分依賴司法解釋,導致有些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yōu)惠政策)為被上升為定罪情節(jié),逃逸的主觀動機被限定為逃避法律追究,均嚴重背離了立法原意。為切實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對逃逸制度在理論上溯本求源,重新界定逃逸行為,并探尋逃逸行為認定的具體標準。
[關鍵詞]交通肇事、逃逸、主觀動機、自首
在刑法中,逃逸是交通肇事罪所獨有的概念,一般刑事犯罪均不將事后逃逸行為作為量刑情節(jié)。目前,司法機關在處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時,主要是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對逃逸進行認定。但刑法理論界認為,由于《解釋》缺乏足夠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致使司法機關的這種做法有悖于刑法設置逃逸情節(jié)的初衷。那么,究竟何為逃逸,如何理解并適用“交通肇事后逃逸”這一情節(jié),成為妥善處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所必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肇事人逃逸的主觀成因
逃逸,在漢(查成交價|參配|優(yōu)惠政策)語詞典中解釋為逃跑,是指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環(huán)境或事物而離開的行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也含有其字面之意,但同時更受到主觀動機的限制。從《解釋》第三條來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將肇事人逃逸的主觀動機限定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司法實踐中,各司法機關也是以此為標準,將逃逸與一般的逃跑行為區(qū)別開來。但這種限定合不合理,值得商榷。
首先,在理論根據(jù)上,逃逸之所以作為犯罪情節(jié)規(guī)定在交通肇事罪中,主要是因為,交通肇事罪本是過失犯罪,刑法對肇事人的處罰已相對其他故意犯罪的處罰要輕,如果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肇事人不顧現(xiàn)場傷員或損壞的物品,逃離現(xiàn)場,或者簡單對傷員或損壞物品做出處理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司法機關對肇事人的處罰仍停留在過失的基礎上,處以交通肇事罪基本刑,則將使肇事人在逃逸過程中所表現(xiàn)出來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得不到刑法調(diào)控,罪刑相適應原則得不到貫徹。其次,在現(xiàn)實根據(jù)上,逃逸所帶來的必然是交通事故危害的進一步擴大和案件處理過程的延遲,必然會導致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只有將逃逸行為設置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jié),才能通過加重處罰的方式,宣告、警示肇事人不要就范,從而發(fā)揮刑罰的預防和教育作用。第三,在義務來源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guī)定,肇事人在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首要義務是救助傷者,嚴禁肇事人在肇事后逃逸。那么,刑法在以人為本的大時代背景下,將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其初衷也必然是出于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
綜合以上幾點,筆者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肇事人的主觀動機應該有兩個方面:一是逃避法律追究,二是置被害人所受傷害等損害事實于不顧,逃避救助義務。根據(jù)這兩種動機,肇事人所表現(xiàn)出來的逃逸行為也應該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交通肇事后,肇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畏罪潛逃。二是交通肇事后,肇事人置被害人所受傷害等損害事實于不顧,為逃避救助義務,逃離現(xiàn)場?!督忉尅穼⒄厥氯颂右莸闹饔^動機限定為逃避法律追究,必將縮小逃逸的調(diào)控范圍,是一種過度追求司法資源節(jié)約的表現(xiàn)。這種界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形成這樣的尷尬局面,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肇事人更傾向于向公安機關報警,或者直接到公安機關投案,而漠視、回避對被害人的救助,從而使得被害人的損失進一步擴大,使已有的社會矛盾進一步激化。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性質(zhì)分析
客觀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肇事人對自己所負義務的不作為。按照刑法理論,不履行作為義務的不作為行為,表現(xiàn)為“什么都沒有做”和“逃避應該做的”兩種形式。交通肇事后逃逸屬于后者,是一種積極的不作為?!缎谭ā氛腔谔颖苄袨榈姆e極性,將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與肇事后等候在現(xiàn)場,未對被害人實施救助的行為相區(qū)別開來,并規(guī)定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升格情節(jié)??梢钥闯觯煌ㄕ厥潞筇右葸@一情節(jié)的認定,是以交通肇事罪成立為基礎,以肇事后的逃逸行為為加重的。
但從《解釋》第2條第2款第(6)項來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現(xiàn)場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此處卻將交通肇事后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節(jié)。這就導致了同一情節(jié)在同一罪名中有了兩種不同的法律效果,這種沖突的存在并不合理,也不合法。第一,在法律效力的層級上,《解釋》把原本是量刑情節(jié)的逃逸行為上升為本罪的構(gòu)成要件的情節(jié),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構(gòu)成要件,明顯屬于越權解釋。第二,交通肇事行為終了之后的逃逸行為與交通肇事行為本身具有不同的法律屬性,如果僅為打擊犯罪的需要,將交通肇事后逃逸上升為定罪情節(jié),有可能導致將一般的交通肇事行為也歸入到交通肇事罪的調(diào)整范圍之中,擴大刑法打擊范圍,引起法律適用上的紊亂。例如一有合法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撞到路邊的行人,致使行人倒地受重傷,駕駛員為逃避責任,逃離現(xiàn)場,后行人被路人送醫(yī)院醫(yī)治后康復。在這起案例中,若撇開駕駛員逃離現(xiàn)場的事后行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為,只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治安處罰。但若按《解釋》第2條第2款第(6)項的規(guī)定,則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量刑在三年以下。這種以事后行為作為定罪依據(jù)的做法,有違刑法的謙抑性,也違背了立法原意。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理解為交通肇事罪的一個量刑升格情節(jié),它僅僅是對肇事人逃逸后所帶來的社會后果的消極評價,不能擴大其作用范圍,甚至上升為確定罪行成立的法定依據(jù)。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一般刑事犯罪對事后逃逸行為均不予追究,在處理交通肇事案件時,司法機關常會遇見逃逸與一般逃跑、自首、救助等行為難以區(qū)別的問題。筆者認為,這主要是由于對逃逸主觀方面掌握不夠,從而導致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適用不到位所致。要準確判斷一行為是否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必須著重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準確理解主觀明知。根據(jù)刑法精神,刑法不打擊無知者,所以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換言之,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而離開現(xiàn)場的,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只能作為一般逃跑行為,處于交通肇事基本刑。需要強調(diào)的是,此處的“明知”應該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兩個方面,如果根據(jù)收集的證據(jù),能夠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故意裝作不知道,并逃離現(xiàn)場的,仍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內(nèi)容摘要]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量刑升格情節(jié),其設立的初衷是保護被害人權益,維護公共安全,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但目前司法實踐中,由于過分依賴司法解釋,導致有些逃逸行為被上升為定罪情節(jié),逃逸的主觀動機被限定為逃避法律追究,均嚴重背離了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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